遺產繼承中,分為遺囑繼承、遺贈繼承、順位繼承、代位繼承、轉繼承五種方式,虹口區律所地址今天我們主要來講一講轉繼承成和代位繼承的區別。
轉繼承和代位繼承都是在繼承人與被繼承人死亡的條件下產生的,現實生活中很容易搞混,轉繼承在司法中是這樣解釋的:轉繼承又稱為再繼承、連續繼承,是指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后、遺產分割前死亡,其應繼承的遺產轉由他的合法繼承人來繼承的制度。而代位繼承是指在法定繼承中,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,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或直系血親代替其父母的繼承順序。
轉繼承和代位繼承最大的區別在于兩者適用的主體不同。被轉繼承人為享有繼承權的全體繼承人或受遺贈人;享有轉繼承權的人,通常都是被轉繼承人的若干法定繼承人,不限于被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。而被代位繼承人僅為被繼承人的子女;代位繼承人只能是被代位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。
轉繼承和代位繼承適用繼承的范圍不同。轉繼承既可以發生于法定繼承之中,亦可以發生在遺囑繼承和遺贈、遺贈扶養協議等多種場合。代位繼承只能適用于法定繼承之中。例如老王和小王是朋友關系,老王留下遺囑,自己死后財產歸小王,而在老王死后,小王在開始繼承老王遺囑中留下的遺產前也不幸去世,那么小王的兒子這時候可以繼承老王的遺產,這種情形,屬于轉繼承。如果老王和小王是父子關系,小王先于老王去世,而后老王也死了,這時候老王未留下遺囑的遺產,可以由小王的兒子繼承,這叫代位繼承。
轉繼承和代位繼承的繼承權利與義務不同。轉繼承引申出兩個層次的遺產繼受關系,轉繼承人所繼承的是被繼承人的權利義務,同時還會發生其繼承被繼承人繼承的權利義務。代位繼承則是單一的遺產繼受關系,代位繼承人代替被繼承人所繼承的,只是被繼承人繼承的權利義務。
轉繼承和代為繼承的區別
轉繼承和代為繼承作為容易混淆的一對概念,主要有以下區別:
1、性質和效力不同。
轉繼承是在繼承開始,繼承人直接繼承后又轉由轉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,實質上是就被繼承人的遺產連續發生兩次繼承。轉繼承人沒有享有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繼承權,而只是分割被繼承人的遺產的權利。
代位繼承則是代位人基于代位繼承權直接參加遺產繼承,代位繼承人享有的是對被繼承人遺產的代位繼承權。代位繼承人參加繼承是對被繼承人遺產的繼承權,而非對被代位人的遺產繼承權。
2、發生時間和成立條件不同。
轉繼承發生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,并且任何一個繼承人都可能成為被轉繼承人,即轉繼承中的被繼承人。
而代位繼承只能是因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而發生,只有被繼承人的子女才能成為被代位繼承人。
3、主體不同。
轉繼承人是被轉繼承人死亡時生存的所有法定繼承人,被轉繼承人可以是被繼承人的任一繼承人。被轉繼承人有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的,由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轉繼承;沒有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的,由第二順序法定繼承人轉繼承。
而代位繼承中的被代位人只能是被繼承人的子女,代位繼承人僅限于被代位人的晚輩直系血親,其他法定繼承人不能代位繼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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